2012年10月17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政務司司長有關監察機構的言論

阿涂於今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對ICAC、申訴專員公署之言論,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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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政務司司長有關監察機構的言論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政務司司長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出席香港公共行政學會午宴時指出,「你想像一下公務員須承受來自申訴專員公署、廉政公署等所有這些機構、制衡機制的壓力。這些機構並非不好,如我所說,它們有時候也是好的,能維護公民社會。但如果是因為我們不懂得如何應付這些機構,以致讓這些機構成為施政的主要障礙,那麼最終受損的只會是政府的執行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除了廉政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外,還有哪些機構適合擔當監察或制衡政府的角色,哪些機構不適合擔當此角色;若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解釋這些監察機構在甚麼情況下是好的,在甚麼情況下是不好的;

(二)司長的上述言論──「如果是因為我們不懂得如何應付這些機構,以致讓這些機構成為施政的主要障礙,那麼最終受損的只會是政府的執行能力」,是論及曾經發生的事情,抑或是從未發生的事情,以及哪些政府官員不懂如何應付監察機構;及

(三)鑒於有報章報道,各界抨擊司長上述的言論影響到監察機構的獨立性,政府會否要求司長收回上述言論及向公眾道歉?

答覆:

主席:

  我在九月二十七日香港公共行政學會午餐會上提及公務員所面對的壓力的言論,引起部分人士的疑慮和某些傳媒的評論。雖然我已在事後第一時間作出澄清,我仍多謝涂謹申議員今日在立法會提問,讓我有機會作出更全面解釋和稍後回應議員進一步的提問。

  當天我應香港公共行政學會的邀請出席一個午餐會,就本屆特區政府所面對的挑戰分享我的看法。當時我提出,本屆政府最大的挑戰,是落實行政長官的競選政綱,而要把政綱中的理念轉化為實際行動,需要政府有效管治和良好的公共行政。

  我隨後舉了一些例子去證明本屆政府是有決心提升管治的效率。例如行政長官在本屆政府就任不足三星期,便在七月十六日在立法會宣布了五項改善民生的措施。此外,為回應新問責團隊在七月落區時聽到市民不同的訴求,各政策局和部門透過努力協作,齊心一致推動行政長官「民生無小事」的理念,推出了「人人暢道通行」的新政策;有關部門亦以建設天水圍墟市去落實行政長官「地區問題地區解決」的工作方針。

  我向當天出席午餐會的學者和嘉賓指出,新政府成立後短短兩個月內能夠提出了這一系列的措施,正好證明只要政府各部門能齊心協力,並定下明確的方向,政府的工作是可以很有效率的,因為歸根究底,無論是問責官員或公務員,能實實在在做出對市民有利的事,便是他們出任公職的最好回報。

  在隨後的問答環節中,其中一位出席者似乎不同意我的意見。他以英語提問,認為特區政府眾所周知是保守、短視,和缺乏創新意念,並詢問我如何能使現時官僚系統變得更有遠見,以配合行政長官的施政。我當時以英語回應,主要嘗試解釋公務員同事在工作時十分注重規章程序和不同制衡和監察機構可能會提出的意見。公務員同事在這方面是十分審慎的,但這種工作態度或許會令人對政府運作有「官僚」和保守的觀感。

  我必須指出,我在回應中提及廉政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這兩個機構,只是前文所述的「規章、程序、制衡和機構」(rules, due process,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institutions)的舉例,既無針對性,也絕對無意作任何負面評論。儘管如此,我亦隨即補充,這些「規章、程序、制衡和機構」是為保障公民社會所必需的。事實上,眾所周知,除了廉政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之外,政府亦受立法會、傳媒、和很多其他法定機構的監察,以及司法制度的制衡。

  我無意為自己的言論過份辯護,但從前文後理來理解,我回應提問的重點,是認為行政機關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環境和公民社會必備的規章制衡,必須懂得應對,而絕非將這個包括所需程序法規和監察機構的制度視為施政的障礙。因此我在回應同一提問的後半部,正是為行政機關的同事提出幾個建議,包括訂立清晰工作目標,加強統籌能力和為前線同事充權。我希望這些建議可以協助各級公務員同事不會由於過份擔心各種不同的監察,或不懂得如何處理這些監察而影響政府的執行能力,最終使社會和市民的利益受損。

  我在午餐會上的演講和有關的回應的全文和影音檔案已上載政府的網頁。事後看來,我當時的回應實在言簡意賅,但與會學者和嘉賓似乎都能理解明白我的原意。可惜我的回應後來引起某些人士和傳媒的誤會,令我深感不安。為盡早釋除疑慮,我在午餐會翌日(即九月二十八日)早上的部門首長例會上主動向出席的同事解釋我的原意。我亦在當日發出書面聲明,強調我高度重視廉政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等主要機構在確保政府廉潔、公平、公正和有效率方面的角色。我更在當日傍晚致電電台節目,親自作出澄清。我亦隨後於十月四日親自致函廉政專員和申訴專員,和致電曾公開批評我的言論的麥列菲菲教授解釋和澄清我的言論。

  今次事件,提醒我作為政務司司長,在公開場合所說的一言一語都應避免會產生被誤解的空間,因此遣詞用字必須格外小心,以免引起不必要誤會。這次經驗我將引以為戒。

2012年10月10日星期三

跟進食物環境衛生署洗衣街停車場搬遷計劃

事實上近月來辦事處已跟進這個項目,但食環署的諮詢工作未有做好,惟有上區議會大會討論吧。


跟進食物環境衛生署洗衣街停車場搬遷計劃
背景

本人及民主黨一直關注政府當局對珍貴土地的用途及發展。食環署多年來計劃將洗衣街停車場及維修中心搬遷至另一地點,騰出發展空間。據了解,當局有意利用南九龍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 S/K20/27 內規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用地,即深水埗欽州街西和欽明路交界用地用作重建食環署車房之用。
本人收到區內居民的反映,指有關的計劃諮詢欠缺透明度。現時居民掌握的資料中,只有環境保護局提交的環境評估報告。食環署沒有主動諮詢附近屋苑持份者的意見,只於報告內列出多個居苑及校舍會受到影響,食環署在選址及諮詢工作中必須作出嚴謹的考慮。
現有文件指上述項目將用作食環署的辦公室、停車場、車輛維修中心等,並提供145個車位,一週七日每天連續運作12小時,屆時定必對持份者造成影響。由於該項目涉及油尖旺及深水埗區的環境衛生、交通流量及空氣質素等,故此本人認為應在區議會會上討論。

就此本人欲邀請環境局、食物及環境衛生署及運輸署派員出席回應以下提問:
1.         食環署是否已經在地區進行諮詢?諮詢範圍為何?請提供諮詢持份者的名單及初步意見為何;
2.         有關計劃是否已落實?還是在諮詢階段?
3.         如已落實搬遷計劃,請提供進度詳情?
4.         如使用欽州街為上述計劃的用地,該車房及辦公室的服務範圍為何?會否作為垃圾車及洗街車的停泊處和維修中心?
5.         如作為洗街車及垃圾車等的維修中心及停泊處,車輛有否特定行車路線?如有,請提供詳細路線。
6.         政府當局有否就上述計劃進行道路使用量評估?如有,評估結果為何?上述計劃是否只服務油尖旺區及深水埗區?
7.         在環境局的文件中顯示,西九龍紀律部隊宿舍及浪澄灣被列為"potential sensitive receiver",但以該用地為原點計算,上述兩屋苑與維港灣12座和港灣豪庭2座距離一致,何以則不在名單之列?這劃分會否把維港灣及港灣豪庭在諮詢持份者的名單中刪除?
文件提呈
本文件提呈20121025油尖旺區議會會議上討論。
提呈人 涂謹申
2012109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違例建築工程

阿涂於今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行政長官住宅僭建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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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違例建築工程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麥齊光的答覆:

問題: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而新任行政長官位於港島山頂貝璐道裕熙園的兩間洋房住宅早前被發現有六項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過去一個月來所報道的涉及上述物業的違規僭建進行刑事調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現時對行政長官及問責制下主要官員(問責官員)進行品格審查時,會否審查其持有的物業有否違反與僭建有關的法例;若否,鑒於社會關注他們這方面的違法及操守問題,當局會否在行政長官及問責官員的品格審查制度中加入相關審查;及

(三)鑑於上述物業於一九九九年轉讓時,已由註冊專業人士檢查有否僭建物,但當局早前卻證實有六項僭建物(包括停車位對下有一個二百四十平方呎的地牢),而早前有註冊專業人士再檢查該物業後,公開表示相信僭建的地牢不是在二○○○年入伙後加建,應是該洋房及庭園的原設計電源控制室,當局會否就於一九九九年負責檢查上述物業的註冊專業人士有否誠實地履行其專業職責,以及僭建的地牢是否在獲批入伙紙前已違例興建而展開調查?

答覆:

主席:

  正如上星期議員提出的一個類似問題,我想重申政府十分重視有關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僭建物」)問題,並一直以樓宇安全為先,以實事求是,按緩急輕重,分類處理。我們已制訂清晰的僭建物執法政策,而屋宇署亦一直按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條例》)及現行的執法政策處理僭建物個案,包括貝璐道4號的4號及5號屋的僭建物個案。

  對於經由公眾舉報或傳媒報導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個案,屋宇署已訂出率先處理程序,盡快安排實地視察,以早日釋除公眾疑慮。

  經實地視察後,屋宇署會按照《條例》及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屋宇署在採取執法行動時,並不會因業主的身份而作任何特別安排,而是按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

  在刑事調查方面,屋宇署在執行有關僭建物的工作時,一貫的政策和取態是要求業主盡快糾正違規情況,以確保安全。

  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不會就是否有人違反《條例》進行刑事調查。屋宇署在處理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個案時,亦會按此一貫原則及取態決定所需的跟進行動,業主的身份並不是屋宇署考慮是否進行刑事調查的因素。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現時正循處理一般僭建物的程序跟進有關個案,不會對是否有人違反《條例》進行刑事調查。屋宇署會繼續留意事態發展,並繼續分析及整理所收集到的資料,以確立應採取的進一步行動。

(二)按照《基本法》和本地相關法律,行政長官通過選舉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在競選過程中,需向社會交代個人的經歷和背景。故此,個人的品格、操守、言行和理念等,都受到市民、選舉委員會委員和傳媒的嚴格審視。

  政治委任制下的主要官員均接受深入審查。特區政府會向有待提名擔任主要官員的人選提供深入審查表格,其內容與公務員使用的相同,所須填報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教育背景、參與的社交活動、工作履歷和家庭成員。受審查者另須提名兩位諮詢人。

(三)有關物業在一九九九年轉讓時由註冊專業人士檢查是否有僭建物,屋宇署並沒有這方面的相關資料,故當局現階段未能決定是否需要展開調查。

  至於位於貝璐道4號的5號屋停車位對下的樓面空間,屋宇署指出,該署在一九九二年向有關物業發出佔用許可證(一般稱「入伙紙」)時,已巡視並確認樓宇是按照批准圖則建造的,而屋宇署目前收集到的資料未有顯示該樓面空間在獲得入伙紙前已經建成。屋宇署會繼續留意事態發展,並分析及整理所收集到的資料,以確立應採取的進一步行動。

立法會質詢:「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

阿涂於今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之情況,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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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麥齊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透過增加土地供應以穩定房地產發展,並從多方面增加房屋土地供應,當中包括更改土地用途、重建及收地等。據報,規劃署已完成改劃二十四幅「政府、機構或社區」用途土地的第二階段檢討,當中不乏前區域市政局自二○○○年遺留至今仍未發展的康體及文娛設施用地(包括將軍澳寶邑路的文娛中心用地及馬鞍山鞍祿街的體育館用地),閒置超過十年。該等用地將改劃作住宅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在規劃用地作特定用途(例如興建體育館)時,有否一套既定程序;為何上述兩幅將軍澳及馬鞍山用地閒置超過十年仍未有發展;

(二)最近十年,可有其他地區的「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出現類似的閒置情況;若有,詳情為何;

(三)鑑於上述報道指出,馬鞍山鞍祿街的用地本擬用來興建體育館,現計劃改為發展住宅,政府有否計劃另覓土地興建體育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財政司司長在他的網誌提到,現時全港約有六十公頃工業用地可以改作非工業用地,當中半數可轉為住宅用途,其中四幅政府工業用地將用作公屋和居者有其屋計劃發展,政府可會規劃配套社區設施,打造該等工業區成為住宅區?


答覆:

主席:

  政府致力開拓土地資源,多管齊下,為香港建立土地儲備,以滿足房屋、社會和經濟發展需求。我們需要採用一個靈活具彈性的供應模式組合,以提供足夠的可用土地,滿足我們短、中以及長期的需要。二○一一至一二年度施政報告提出了六項措施,包括釋放工業用地、在維港以外適度填海、發展岩洞安置合適設施以釋放土地作房屋發展、檢討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綠化地帶」、釋放北區/元朗主要用作工業用途、臨時倉庫或荒廢農地作房屋發展和檢討「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

  就檢討「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而言,規劃署已完成有關的工作,並會跟進具潛力的用地作住宅用途,但當中並不包括問題所指位於將軍澳寶邑路及馬鞍山鞍祿街的用地。該兩幅用地已分別預留作文娛中心及體育館之用,我們並沒有計劃將它們改劃作住宅用途。政府如有意改劃任何土地的用途,會按既定程序諮詢公眾。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一般社區設施的供應是按照人口水平而定,而個別設施亦須考慮政府部門的需要和地區因素,以確保地區提供足夠及多元化的社區設施。

  自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於二○○○年成立以來,一直跟進兩個臨時市政局遺留下來接近一百四十項文康設施工程計劃。因應區內人口的增長、現有康體設施的供應和需求,以及其使用率等主要因素,康文署已就該些工程的先後緩急次序諮詢區議會,並為優先進行的工程開展籌劃工作。

  正如序言所述,政府並無計劃將問題所指位於將軍澳寶邑路及馬鞍山鞍祿街的用地改作發展住宅。就將軍澳區而言,現時區內有六個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包括剛於上月投入服務的坑口社區會堂,均可作小型演出之用。此外,在將軍澳第45區興建中的室內單車場及體育館設有約三千個座位,場館中央的多用途設計可供舉行舞蹈、演唱會等演藝活動或大型典禮集會,預計工程於二○一三年完成。位於調景嶺的香港知專設計學院亦設有綜藝館及演講廳等場地可供外界租用。

  因應將軍澳未來的發展,政府會繼續留意該區對表演場地的訴求,在規劃未來整體文化設施時加以考慮。

  就沙田區而言,康文署現正按區議會定下的先後緩急次序籌劃較優先的文康設施工程,以配合區內(包括馬鞍山區)居民的需要。目前,區內共有五個體育館,其中兩個位於馬鞍山。康文署現正就沙田第14B區的工程計劃向立法會申請撥款,增設一個體育館及一個分區圖書館。當撥款獲得批准後,康文署會盡快展開工程。同時,康文署亦正籌劃沙田第24D區體育館工程,以及馬鞍山鞍祿街體育館工程。

(二)就其他地區預留作特定設施的「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而言,我們沒有記錄這些已預留給其他政策局/部門的土地的空置年期。然而,我們定期與相關政策局/部門檢視它們預留的土地,以確定它們對有關土地的需要,避免一些長期被預留,卻沒有明確發展計劃的土地未被善用。若原定的擬議設施再無需要或可與其他「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共同設於綜合大樓內,政府會考慮將有關土地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住宅發展。

  另一方面,如果相關的政策局/部門仍需預留土地作擬議設施,他們會在一般情況下按照相關設施的需求情況、當區人口的變化、興建和營運經費所需資源及優先次序等因素,決定落實發展計劃的時間表。若有關的土地未需即時使用,地政總署會考慮和安排臨時用途。務求地盡其用。

(三)由於馬鞍山鞍祿街體育館的用地並沒有計劃改作住宅用途,故此政府毋須另覓土地興建有關體育館。

(四)在改劃工業用地作住宅用途時,規劃署會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規定,評估在增加人口的情況下,有關地區內的基建和社區設施,及休憩用地是否足夠。我們會密切注視有關地區的情況,如有需要,會建議將有關設施設於擬議的公屋和居者有其屋發展計劃內,或物色區內合適的地方提供有關設施,以切合區內居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