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責任

阿涂於今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責任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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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責任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律政司的網頁的資料,律政司司長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有市民指出,律政司因此有責任和法定權力保障所有慈善事務的利益。據悉,有一位女士的遺產金額達數百億港元,而其遺囑指明:「我所有財產於我離世之後全部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該筆遺產的具體金額;

(二)律政司司長在上述個案中扮演甚麼角色;

(三)當局做了甚麼工作,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為保存,並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基金),作慈善用途,而不會被挪用作其他非慈善用途;有否評估該等工作的成效,以及該筆遺產至今是否得以妥為保存,並將可撥歸華懋基金,作慈善用途;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四)有否評估,華懋基金現時的管理和營運能否確保該基金的絕大部分資源會用於推行慈善工作及以符合公眾利益的方式運作;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沒有評估,會否進行評估和公布結果;當局會否監管華懋基金的管理和營運,以履行律政司司長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的責任?

答覆:

主席:

  就問題各個部分,本人回覆如下:

(一)關於提問涉及的遺產個案,律政司知悉該筆遺產的大約估值。鑑於該筆遺產的最終分配(包括撥歸慈善事務的分額)仍有待遺囑條文的詮釋案件審結後,由法庭確定。現階段有關該筆遺產的管理的詳細事宜,由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負責,當中所涉具體情況(包括已查明所屬資產的金額),均受法庭監察及不作公開。因此,律政司不宜在法律程序以外公開該筆遺產具體涉及的金額。

(二)律政司司長在該個案中是以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身分行事,並已展開訴訟,就遺囑條款的真確解釋向法庭尋求指示,以確定該筆遺產的最終分配。此外,由於該筆遺產涉及慈善利益,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律政司司長也一直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狀況。

(三)該筆遺產自二○○七年十二月在律政司和有關當事人同意下由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管理(有關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一直由專業會計師擔任)。按照法庭命令,臨時遺管理人獲授權管理該筆遺產中的財產及事務。臨時遺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查明和保護該筆遺產下的財產,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詢或開展相關法律程序,以及要求任何保管、控制及管理屬於該筆遺產的財產的人士交出及轉移有關財產予臨時遺產管理人,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善保存。除非先得到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下稱「華懋慈善基金」)雙方的同意或法庭批准,臨時遺產管理人不得分配遺產。臨時遺產管理人亦須定期向法庭、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遞交報告,交代遺產管理的情況。

  換言之,該筆遺產的管理及保存主要是由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負責。臨時遺產管理人作為法院人員(officer of the court)須就遺產管理事宜向法庭負責,而法庭亦有權在有需要時向臨時遺產管理人頒布指令。

  律政司也一直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狀況及與臨時遺產管理人保持聯繫,包括審閱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定期報告,及按情況進一步向臨時遺產管理人了解相關事宜,並在有需要時協助法庭處理臨時遺產管理人在過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

  如上文所述,該筆遺產的管理主要是由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負責。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工作受法庭監督,律政司也一直保持關注。如有需要,律政司會按情況進一步向臨時遺產管理人了解遺產的管理狀況。

(四)一般而言,各類慈善組織通常可以在各自的決策組織下,按照本身的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獨立運作,除法例另有規定外,有關慈善組織可自行決定如何向公眾交待其運作。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並且代表慈善組織的實益權益或宗旨,但並非主動規管慈善組織的「規管者」。除非有充分資料或證據顯示任何慈善組織有可能出現違反慈善信託或行政失當從而損害慈善組織的實益權益,律政司不會就個別慈善組織的管理和營運主動進行查詢或評估。

  再者,如上文第(三)部分答覆所述,提問涉及的遺產,現時由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全面管理和保存,最終分配仍有待遺囑條文的詮釋案件審結後,由法庭確定。律政司會密切留意法庭就該案件作出的判決,如有需要,會作出適當跟進。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一宗涉及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訴訟

阿涂於今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一宗涉及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訴訟」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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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一宗涉及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訴訟

  以下為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今年年初有報道指出,一名利比亞異見人士聲稱,他及其家人於二○○四年在香港遭當局拘留約兩星期,並在同年三月在香港國際機場遭強行押上飛機遣返利比亞,他其後遭到酷刑和不人道對待。報道並指出,該人聲稱有美國及英國情報人員參與遣返行動,並正就此控告英國政府,而英國政府亦正進行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家庭在香港遭拘留及其後遭遣返利比亞的事件詳情為何(包括涉及多少名利比亞人、他們在港期間受到的待遇、誰人負責安排他們離港及到達目的地後的交通,以及處理該個案的香港政府人員的職級及所涉資源)為何;

(二) 當局基於甚麼理由或應哪些機構的要求而採取拘留及遣返行動;該等行動是否按既定程序執行;在遣返上述家庭前,有否向他們問話、有否進行任何司法程序,以及有否以書面把引渡、驅逐出境或遣返利比亞的決定通知他們;

(三) 有否評估當局在此事件中須負上甚麼責任、享有甚麼權利,以及擔當了甚麼角色;

(四) 當局在進行遣返行動前,有否評估該名利比亞人被遣送回國後會否遭到酷刑和不人道對待,以及遣返行動會否違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 當局會否就此事件進行調查;若會,預計何時完成,以及會否公開調查報告;若不會進行調查,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議員的提問涉及媒體報導的一個個案。我們注意到報導所涉人士已經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提出法律訴訟,有關人士的代表律師亦已向特區政府發出了一封訴訟前通知書,表明擬在香港啟動法律程序。現階段,政府不會作出評論。

2012年11月24日星期六

梁知有僭建 選戰不提 10月揭地庫違例11月封 無報屋署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今次梁振英自爆曾存在僭建出來的地下低層空間,然後在隱瞞屋宇署的情况下將其悄悄掩埋, 「跟上次一樣,又推說是上手業主做的,令人很懷疑根本又是他自己挖的」。


涂認為梁一直對外否認僭建,就是要極力向公眾說謊,隱瞞真相, 「他自己是產業測量師,老行尊,專做大屋、貴價物業買賣,他說一開始不知道有僭建,甚至連圖則還沒看,就支付數千萬現金買下可能是人生中最貴的大宅,匪夷所思」。



2012年11月22日星期四

涂謹申助大馬議員促廉署翻查洗黑錢案


涂謹申助大馬議員促廉署翻查洗黑錢案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今早協助5位來自馬來西亞的國會議員、州議員和非政府組識代表,向廉政公署,就一宗涉及洗黑錢及涉嫌與大馬沙巴州政府主要官員貪污罪行有關的案件,提供進一步資料和證據,以協助廉署重新調查該案,以致力打擊洗黑錢和貪污罪行。

據了解,案件發生於2008年,一馬來西亞籍人士攜帶價值4千萬馬幣(1億港元)的新加坡現鈔出現於香港機場,香港廉署懷疑涉及洗黑錢而扣查該筆巨款,並作出調查,後因廉署獲馬來西亞官方信息指該筆款項屬政治獻金而沒再調查。

日前,香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在接受馬來西亞一報章訪問時表示,就這宗案件,如果有任何資料或新證據顯示該筆款項並非政治獻金,案件可再重新調查。因此,馬來西亞致力反貪污的非政府組識National Oversights and Whistleblowers代表Rafizi RamliAkmal Nasir與大馬國會議員Hon William Leong, MPHon Hee Loy Sian, MP和州議員Hon Chang Lih Kang專程來港,欲向廉署提供他們搜集到的資料和證據。

在涂議員協助下,代表團今早約見廉署,提供更多資料,以協助廉署重新調查2008年的案件。涂謹申指出,廉署以往調查洗黑錢案時,曾促使其他政府調查反貪案件,例如澳門歐文龍案,故他認為有責任盡力協助廉署徹底調查洗黑錢案,一方面防止香港成為洗黑錢的天堂,另一方面有責任維護香港的廉潔聲譽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    

20121122

今早陪同一個馬來西亞代國會議員及非政府組織到廉政公署


今早陪同一個馬來西亞代表團 (包括馬來西亞國會議員及非政府組織—National Oversights and Whistleblowers—代表到廉政公署提供涉及一宗馬來西亞貪污案件的資料,以協助廉署進行有關調查。

背景:香港廉政公署與馬來西亞反貪機構曾就一宗涉及龐大款額(RM40M)的貪污案進行調查,由於香港廉署得到的資料是該筆款項是政治捐款,故無法繼續調查,但該馬來西亞代表團找到證據證明該筆款項並非政治捐款,現正身在香港,並向廉政公署提供有關證據,以協助廉署重新調查有關案件。
昨日在立法會與代表會面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