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3日星期日

涂謹申緊急呼籲:血庫緊張 香港人幫自己人 請即捐血


緊急呼籲 血庫緊張
香港人幫自己人 請即捐血

紅十字會表示,地中海貧血症患者須定時輸血,方可延續生命,若本身是負血型的人士,血液配對更為困難。
每到天寒地凍、長假期、多人外遊的日子,捐血的人數必然大幅下降,對血庫構成一定壓力,須要定時血輸、進行手術、產婦或意外受傷,均可能需要大量血液以保生命的朋友來說,
你的決定,可能影響大家的一生。
涂謹申及辦事處仝人呼籲各位:
1)身體許可,看畢此訊息後到捐血站捐血;
2)把這訊息廣傳,「分享」「讚好」「留言」同時使用,呼籲其他人捐血;
3)把「捐血」放在拍拖行街的活動中,二人同行為有需要的朋友增加生存機會;
4)幾忙都好,多做運動,定時捐血;
5)如果你是負型血,請加入紅十字會《託「負」有心人》計劃,登記成為捐血人士,如有需要紅十字會可即時與你聯絡。

涂謹申辦事處
2012年12月22日

2012年12月21日星期五

撤回文件原因



早前收到訊息食環署計劃在欽明路重置車房及維修中心,當中未有詳細研究對周邊居民的影響,涂謹申就有關項目召開居民會、與部門會面及提呈文件在區議會討論,迫使食環署需要明確向周邊持份者進行諮詢。
原定食環需在12月13日區議會提出重置項目,尋求議會支持,但我們迫使她需要在會上交代諮詢的結果,就此涂謹申亦預備文件在會上討論,最終食環沒有申請在當天到區議會提出重置項目的議程。
限於區議會的潛規則,同一議題不可在短期內提出超過一次,故此涂謹申亦撤回有關文件,以免有需要時,不能提呈。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

阿涂於今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自駕遊)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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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B),運輸署署長可向在申請日期前三年內某段時間,曾持有由「認可國家或地方」(包括內地)的主管當局簽發的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人,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免試簽發駕駛執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五年:

(一)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免試簽發駕駛執照的申請;批准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申請人屬香港永久性居民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並按他們所持有的駕駛執照的簽發國家或地方列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申請的分項數字;及

(二)當局每年拒絕了多少宗免試簽發駕駛執照的申請,並按申請人所持有的駕駛執照的簽發國家或地方及拒絕申請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在遭拒絕的個案中,有多少宗的申請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答覆:

主席:

  「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機制,是讓持有「認可國家或地方」簽發的海外駕駛執照的人士,可無需通過本地駕駛考試,而獲直接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以駕駛私家車、總重量不逾5.5公噸的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人,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必須年滿十八歲,並須符合《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規例》)第11(3)條訂明的各項條件如下:

(i)持有《規例》附表4(見附件一)所列任何國家或地方所簽發的海外駕駛執照,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駕駛執照。
附件一: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1212/12/P201212120231_0231_104152.pdf

(ii)該海外駕駛執照必須-
(1)仍然有效或有效期屆滿不超過三年;及
(2)是在簽發國家或地方成功完成有關的駕駛考試後獲得的。

(iii)申請的車輛類別必須為該駕駛執照簽發國家或地方授權他駕駛的類別。

(iv)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
(1)該執照最初是他在簽發國家或地方居住不少過六個月的期間內的任何一日簽發;或
(2)在緊接申請前已持有該認可國家或地方的執照不少於五年;或
(3)持有該執照簽發國家或地方的護照或同等的旅行證件。

  因此,「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人,即使在申請日期前三年內某段時間,曾持有由「認可國家或地方」(包括內地)的主管當局簽發的正式駕駛執照,但如未能符合《規例》訂明的其他條件,其申請亦不會獲批。

  就涂議員問題的兩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據運輸署記錄,在二○○七年至二○一一年間,「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個案數字如下:

年份  申請個案
--  ----
2007   30,170
2008   31,330
2009   28,430
2010   30,910
2011   34,810

  在二○○七年至二○一一年間,「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申請的批出個案數字及按申請人所持有的駕駛執照的簽發國家或地方的分類見附件二。由於申請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並非獲批「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條件之一,因此,運輸署的記錄並沒有就批出個案的申請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作分類統計。
附件二: 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1212/12/P201212120231_0231_104153.pdf

(二)在二○○七年至二○一一年間,「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申請的被拒個案數字及按申請人所持有的駕駛執照的簽發國家或地方的分類見附件三。由於申請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並非獲批「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條件之一,因此,運輸署的記錄並沒有就被拒個案的申請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作分類統計。
附件三: 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1212/12/P201212120231_0231_104155.pdf

  所有「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被拒個案,都是因為申請人未能完全符合《規例》訂明的各項條件而被拒。運輸署電腦記錄未有就有關個案的具體被拒原因作詳細分類統計。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責任

阿涂於今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責任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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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責任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律政司的網頁的資料,律政司司長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有市民指出,律政司因此有責任和法定權力保障所有慈善事務的利益。據悉,有一位女士的遺產金額達數百億港元,而其遺囑指明:「我所有財產於我離世之後全部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該筆遺產的具體金額;

(二)律政司司長在上述個案中扮演甚麼角色;

(三)當局做了甚麼工作,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為保存,並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基金),作慈善用途,而不會被挪用作其他非慈善用途;有否評估該等工作的成效,以及該筆遺產至今是否得以妥為保存,並將可撥歸華懋基金,作慈善用途;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四)有否評估,華懋基金現時的管理和營運能否確保該基金的絕大部分資源會用於推行慈善工作及以符合公眾利益的方式運作;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沒有評估,會否進行評估和公布結果;當局會否監管華懋基金的管理和營運,以履行律政司司長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的責任?

答覆:

主席:

  就問題各個部分,本人回覆如下:

(一)關於提問涉及的遺產個案,律政司知悉該筆遺產的大約估值。鑑於該筆遺產的最終分配(包括撥歸慈善事務的分額)仍有待遺囑條文的詮釋案件審結後,由法庭確定。現階段有關該筆遺產的管理的詳細事宜,由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負責,當中所涉具體情況(包括已查明所屬資產的金額),均受法庭監察及不作公開。因此,律政司不宜在法律程序以外公開該筆遺產具體涉及的金額。

(二)律政司司長在該個案中是以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身分行事,並已展開訴訟,就遺囑條款的真確解釋向法庭尋求指示,以確定該筆遺產的最終分配。此外,由於該筆遺產涉及慈善利益,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律政司司長也一直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狀況。

(三)該筆遺產自二○○七年十二月在律政司和有關當事人同意下由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管理(有關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一直由專業會計師擔任)。按照法庭命令,臨時遺管理人獲授權管理該筆遺產中的財產及事務。臨時遺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查明和保護該筆遺產下的財產,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詢或開展相關法律程序,以及要求任何保管、控制及管理屬於該筆遺產的財產的人士交出及轉移有關財產予臨時遺產管理人,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善保存。除非先得到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下稱「華懋慈善基金」)雙方的同意或法庭批准,臨時遺產管理人不得分配遺產。臨時遺產管理人亦須定期向法庭、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遞交報告,交代遺產管理的情況。

  換言之,該筆遺產的管理及保存主要是由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負責。臨時遺產管理人作為法院人員(officer of the court)須就遺產管理事宜向法庭負責,而法庭亦有權在有需要時向臨時遺產管理人頒布指令。

  律政司也一直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狀況及與臨時遺產管理人保持聯繫,包括審閱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定期報告,及按情況進一步向臨時遺產管理人了解相關事宜,並在有需要時協助法庭處理臨時遺產管理人在過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

  如上文所述,該筆遺產的管理主要是由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負責。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工作受法庭監督,律政司也一直保持關注。如有需要,律政司會按情況進一步向臨時遺產管理人了解遺產的管理狀況。

(四)一般而言,各類慈善組織通常可以在各自的決策組織下,按照本身的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獨立運作,除法例另有規定外,有關慈善組織可自行決定如何向公眾交待其運作。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並且代表慈善組織的實益權益或宗旨,但並非主動規管慈善組織的「規管者」。除非有充分資料或證據顯示任何慈善組織有可能出現違反慈善信託或行政失當從而損害慈善組織的實益權益,律政司不會就個別慈善組織的管理和營運主動進行查詢或評估。

  再者,如上文第(三)部分答覆所述,提問涉及的遺產,現時由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全面管理和保存,最終分配仍有待遺囑條文的詮釋案件審結後,由法庭確定。律政司會密切留意法庭就該案件作出的判決,如有需要,會作出適當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