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醫院管理局投訴機制

阿涂於2013年2月6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醫院管理局投訴機制」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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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醫院管理局投訴機制

  以下是今日(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現時每間公立醫院處理病人或其家屬所作投訴的病人聯絡主任的數目為何;

(二)過往五年,每間公立醫院接獲病人或其家屬的投訴宗數,並按投訴性質(例如醫療失誤及醫護人員態度問題)列出分項數字;

(三)鑑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服務指標訂明,醫院須於六周內(複雜的個案為三個月)就病人或其家屬所作投訴作出回覆,過往五年,每間公立醫院處理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未能達標;

(四)過往五年,每間公立醫院處理的投訴個案當中,有多少宗被裁定成立並需作出跟進;當中有多少宗的有關醫護人員被懲處,以及懲處的方式是甚麼(以表格列出);

(五)鑑於醫管局處理投訴的兩層投訴機制訂明,投訴人可就醫院對其投訴所作裁決,向醫管局轄下的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過去五年,公眾投訴委員會收到多少宗上訴;當中有多少宗被裁定成立並需要作出跟進;

(六)第(二)項提及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涉及醫療失誤並進行了調解;醫管局就當中的多少宗向有關的病人或其家屬作出賠償,以及所涉公帑數額為何;

(七)醫管局現時以何種方式宣傳第(五)項提及的上訴機制;

(八)醫管局如何處理病人或其家屬不滿公眾投訴委員會就其上訴所作裁決的個案;及

(九)鑑於病人或其家屬的投訴數字可在《公眾投訴委員會及醫院管理局總辦事處病人關係處年報》內查看,但該等報告卻沒有上載到醫管局的網站,而市民只能於旁聽醫管局大會會議時索閱該等報告,醫管局有否評估該項安排是否與醫管局所訂須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行事的守則相違背;若評估的結果為是,作出該項安排的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重視各持分者的意見,就市民的投訴,它設有一個兩層的投訴機制,第一層機制設於醫院層面,負責處理所有初次提出的投訴。若投訴人不滿醫院的投訴結果,可向第二層機制,即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為確保投訴得到公正和獨立的處理,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均非醫管局的行政人員。除了處理投訴外,該委員會還會收集和監察市民對醫管局所提出的各項意見。在二○○七至二○一一年,各項對醫管局醫院意見的分類載列於附表一。

  從表一可見,醫管局所收到的意見中,屬讚賞的佔大部分。但無論如何,醫管局對於所有類別的意見,均會認真檢視,在適當的地方作出改善,務求為市民提供更佳的服務。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謹回覆如下:

(一)現時醫管局轄下各醫院負責處理市民投訴或查詢的病人聯絡主任數目載於附表二。

(二)二○○七至二○一一年間,醫管局各醫院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和類型載於附表三。

(三)雖然醫管局涉及不少的投訴個案,當中的繁複程度不一,所需要的處理時間亦不同,但醫管局仍能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於目標回覆時間內完成處理個案。在二○○七至二○一一年間,醫管局醫院未能於目標回覆時間內,完成處理的個案數目載於附表四。

(四)醫管局投訴機制的宗旨是改善服務及為投訴人解決問題,因此在處理個案時,重點並非界定投訴是否成立。事實上,無論個案成立與否,只要於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在服務提供方面有改善空間,醫院便會作出適當的跟進。至於由公眾投訴委員會處理的上訴個案中,裁定為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數目可參閱問題(五)部分的表格。

  另外,職員的懲處問題涉及多方面的因素,醫管局會根據人力資源政策所載的規定,按所涉事項的嚴重程度,作出適當處理。醫管局並無搜集純粹因投訴而作出懲處的數據。

(五)二○○七至二○一一年間,公眾投訴委員會處理的上訴個案及當中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數目載於附表五。

  公眾投訴委員會於處理個案過程中,如發現醫院在服務提供方面或醫療制度上有改善之處,不論上訴成立與否均會向醫管局提出改善建議,而醫管局會作適當的跟進。

(六)二○○七至二○一一年間,有關醫療索償的個案、當中曾作出調解的數目及所涉的賠償額載於附表六。

(七)醫管局透過多種渠道,向市民介紹其兩層投訴處理制度,包括公眾投訴委員會的上訴機制。有關方式包括印製有關投訴機制的小冊子、把有關資料上載醫管局網站、定時與病人組織會晤、每年向醫管局大會的公開會議匯報工作情況、設立查詢熱線查詢及由醫院病人聯絡主任講解等。

(八)公眾投訴委員會是醫管局大會下的一個委員會,是醫管局處理投訴的最終權力機關。委員會就投訴個案所作的決定,代表醫管局的最終決定。若投訴人對公眾投訴委員會的上訴結果不滿,可視乎投訢的性質,考慮醫管局以外的途徑(例如醫務委員會和申訴專員公署等)申訴。

(九)除醫管局年報外,醫管局亦會把每年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刊載於「公眾投訴委員會及醫管局總辦事處病人關係處年報」。為方便公眾人士閱覽當中的內容,該年報可從醫管局網頁(www.ha.org.hk)閱覽。該年報的直接連結為:www.ha.org.hk/haho/ho/cad_bnc/HAB-P166.pdf




2013年1月25日星期五

立法會質詢:玻璃幕牆 -- 反光造成「二次光害」

阿涂於2013年1月23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玻璃幕牆 -- 反光造成「二次光害」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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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玻璃幕牆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月收到多位市民的投訴,指多幢近年落成的樓宇的玻璃幕牆所反射的陽光,影響周邊住宅樓宇的居民的生活。例如,位於西九龍的環球貿易廣場的低層玻璃幕牆屬弧形設計,因此有凹鏡的聚焦效果,玻璃幕牆把陽光集中並反射到附近屋苑(包括維港灣、擎天半島、漾日居、凱旋門及君臨天下)的樓宇,嚴重影響居民的生活作息。該等居民在每日早上六時至七時及黃昏五時至六時需拉上窗簾或配帶太陽眼鏡,以遮擋刺眼的強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有否收到市民就建築物(包括環球貿易廣場)的玻璃幕牆反射光線造成滋擾的投訴;若有,投訴和跟進工作的詳情為何;有否成功解決問題的個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現正審批的建築物項目中,有多少幢建築物的外牆設計主要為玻璃幕牆;它們的位置在哪裡及周邊有否住宅樓宇;其中有多少幢或有多少個建築群的玻璃幕牆屬弧形設計,因而會把光線聚焦並反射到附近的建築物;當局會否要求發展商修改該等項目的建築圖則或採取補救措施,以免附近的居民日後受該等建築物的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影響; 

(三)當局有否制訂客觀的準則,用以評估建築物外牆反射光線對市民的影響;若有,準則的詳情為何;若否,會否制訂相關準則;

(四)當局有否考慮把建築物外牆可能造成反射光的光污染列為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研究範圍之一;若有,詳細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因應社會急速發展,當局會否把建築物外牆反射光線的問題納入光污染立法的研究範圍;若會,諮詢和立法的進度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建築物條例》(《條例》)旨在規管位於私人土地的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及建造,並為此訂定結構和消防安全及生等方面的建築標準。屋宇署按照《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對建築物及相關工程進行規管。根據《條例》的規定,除非屬於可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指定小型工程或獲豁免審批的工程外,任何人士如有意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委聘認可人士,並於有需要時,聘請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擬備及提交圖則,供屋宇署審批。此外,有關人士亦須聘請註冊承建商按照經批准的圖則進行有關的建築工程。在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後,認可人士須事先取得屋宇署的書面同意,才可展開工程。

  有關玻璃幕牆的用料、設計和建造受《建築物(建造)規例》(《規例》)所規管。其中《規例》規定,玻璃幕牆須安全地承受組合恆載、外加荷載及風荷載,並以不可燃物料建造,但《規例》並不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收到由環境保護署轉介,有關環球貿易廣場玻璃幕牆反射光線到附近樓宇的舉報。屋宇署及後聯同環境保護署及舉報人作實地視察。根據屋宇署人員的視察,並無發現上址的玻璃幕牆有不穩妥的情況,而該玻璃幕牆的設計及建造亦已按照《條例》的規定所進行。至於玻璃幕牆反射光線問題,正如上文所述,由於現行《條例》並沒有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因此屋宇署並不能夠根據《條例》處理有關舉報。屋宇署已致函舉報人解釋上述情況。然而,因應有關屋苑居民的關注,屋宇署已向當時負責環球貿易廣場項目的認可人士轉達居民希望其考慮採取適當的緩解措施,以減低反射光線的影響的意見。此外,環境保護署亦已向舉報人解釋,玻璃幕牆反射光線並不屬現行環保法例的監管範圍。

  另外,屋宇署及環境保護署並沒有有關建築物玻璃幕牆反射光線造成滋擾的投訴的統計資料。

(二)屋宇署現正審批約70個發展項目的建築圖則,該署並沒有有關這些發展項目的外牆設計的統計資料。

  屋宇署乃根據《條例》審批建築圖則。如圖則符合《條例》下有關的規定,則屋宇署必須批准圖則。由於現行《條例》並沒有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因此建築物反射光線並非署方審批圖則時的考慮因素。

(三)及(五)現行《條例》並沒有包括對建築物反射光線的規管,而另一方面,環境局現時就光污染的工作旨在回應戶外燈光裝置所帶來的能源浪費及光滋擾問題。當局會了解其他國家及地區在處理建築物反射光線問題方面的做法及經驗。

(四)環境局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旨在針對大型工程項目。該條例訂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包括填海、興建鐵路及機場等)都是具規模的發展項目,對環境有可能造成重要及長遠不良影響,必須透過法定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詳細評估這些大型工程項目造成的影響能否符合法定標準,以及緩減對環境影響所需要的措施。因此,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需要相當的時間和資源。該條例現時並不包括個別建築物。有鑑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目的,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來處理個別建築物產生的污染問題並不合適。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1/23/P2013012304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