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強積金僱員自選安排

阿涂於今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強積金僱員自選安排」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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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強積金僱員自選安排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預期《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可於本立法年度獲通過,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本年十一月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落實「僱員自選計劃」(強積金半自由行)。當局指出,當強積金半自由行正式實行後,業界將會更積極向強積金計劃成員進行銷售及推廣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落實強積金半自由行的進度為何;

(二)是否知悉,因應強積金半自由行,積金局作為中介人的註冊機構有何措施監察強積金銷售活動;

(三)鑑於落實強積金半自由行後,中介人的銷售對象將由僱主擴展至僱員,是否知悉,積金局會如何確保中介人提供切合僱員需要的服務;會否在中介人的發牌或其他條件內作出針對性要求;

(四)鑑於現時沒有規例要求公布強積金中介人的佣金收費,是否知悉強積金半自由行實施後,積金局會否要求中介人公司公布佣金收費;

(五)當局有否實施強積金全面自由行的時間表;如有,時間表為何;

(六)鑑於最近再次有評論指強積金計劃的管理費過高,回報亦低於盈富基金,除了透過落實強積金自由行以減低管理費外,政府有否其他措施減低管理費及改善強積金計劃的回報表現;及

(七)針對有建議認為積金局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可提供收費低廉的指數基金(例如盈富基金)供強積金計劃成員選擇,從而透過市場力量減低整體強積金計劃的管理費,政府會否考慮類似建議?

答覆:

主席:

(一)政府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設立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中介人的法定規管制度。我們現正與法案委員會就其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緊密合作,以期《條例草案》能在本屆立法會會期內獲得通過,及僱員自選安排能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同時,為落實僱員自選安排,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現正加緊推行各項支援措施,包括:為受託人制訂運作政策及指引、測試及試行方便轉移累算權益的電子平台、舉辦導師培訓工作坊,以確保可為強積金中介人開辦足夠的培訓課程、為中介人擬備指引,以及教育投資者等。

(二)及(三)《條例草案》設立法定規管制度,以在僱員自選安排落實時,規管強積金的銷售及推銷活動。概括而言,法定規管制度的主要元素如下:

(i)設立法定註冊制度,確保只有合資格人士(註冊中介人)方可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

(ii)積金局會發布指引,闡釋該局認為註冊中介人應如何進行強積金的銷售及推銷活動,以符合各項法定操守要求;

(iii)屬個人的註冊強積金中介人必須符合積金局指定的持續進修要求,以確保他們持續勝任其職;

(iv)賦予前線監督(即保險業監督、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全面的查察和調查權力,以確保註冊中介人符合操守要求;

(v)賦予積金局全面的紀律制裁權力,讓積金局可向不符合操守要求的註冊中介人施加紀律制裁。這包括譴責、罰款、撤銷和暫時撤銷註冊,以及限制有關人士在指明時間內獲註冊的資格;以及

(vi)規定任何人未經註冊進行強積金的銷售及推銷活動,即觸犯刑事罪行。

(四)為了協助註冊強積金中介人遵行法定的操守要求,積金局現正擬備指引擬稿。積金局擬規定個人註冊中介人需就他們可收到的利益,作出訂明形式的披露,目的是幫助客戶衡量是否有誘因驅使該個人註冊中介人,推介某個計劃/成分基金,或推介某個計劃/成分基金比其他計劃/成分基金優勝。積金局會於短期內就指引擬稿諮詢業界,並於及後向法案委員會作出簡介。

(五)積金局現正研究設立中央資料庫的可行性,以儲存僱員強積金累算權益分布情況的資料。積金局預計,研究將可在二零一二至一三財政年度內得出初步結果。推行僱員自選安排的經驗及設立中央資料庫可行性研究的結果,會就積金局考慮將來推行強積金全自由行,提供有用的資料。

(六)自二零零七年九月,所有強積金受託人均已減費或引入較低收費的強積金基金。此外,強積金基金的基金平均開支比率亦由二零零八年一月的2.1%下降至二零一二年二月的1.77%,下降幅度接近16%。

  儘管如此,隨強積金資產增加和強積金制度日漸成熟,政府和積金局均認為受託人收取的收費應有進一步下降的空間。除了落實僱員自選安排,以增加市場競爭,促使收費降低之外,現正在採取的其他措施包括:

(i)積金局已聘請顧問研究強積金受託人的行政成本,以進一步簡化行政程序,促使減低成本,以達致受託人最終減低收費。該顧問預計將於二零一二年年中向積金局提交報告;

(ii)在得到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的普遍支持後,我們計劃為強積金補償基金引進自動徵費調整機制,讓積金局可以暫停向強積金受託人每年徵費(有關徵費現時為強積金淨資產值的0.03%)。我們相信這將會令受託人的基金開支有所降低,讓計劃成員受惠。我們希望在二零一二年第二季提交對相關強積金附屬法例的修訂,以期修訂於本屆立法會會期內獲得通過;以及

(iii)積金局會繼續致力優化披露收費和費用的安排,確保計劃成員能夠獲得易於明白、及時和可便利比較的資料。積金局亦會進一步加強公眾教育和有關訊息的宣傳。

(七)積金局鼓勵受託人考慮在其強積金計劃提供低成本的指數基金。現時,受託人在向積金局申請核准新基金時,必須提供資料,說明是否曾經考慮提供指數基金的選項,以及(如適用的話)採取非指數投資管理安排的原因。現時,強積金制度下,已有18隻指數追蹤成分基金。積金局會繼續留意指數基金的發展及作為強積金基金選項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