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星期四

凱帆軒對出政府土地棄置電單車

早前收到居民的求助,指凱帆軒對出政府土地有棄置電單車,經本辦處跟進後,獲地政總署回覆如下: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寵物火葬服務

阿涂於2013年6月5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寵物火葬服務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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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寵物火葬服務

  以下為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市民若不想把寵物的遺體當作廢物送往堆填區棄置,便需光顧寵物善終服務公司所提供的寵物遺體火化服務。由於這類服務通常設於商住或工業大廈之內,而且缺乏規管,火化寵物遺體所產生的環境
生及空氣污染問題,因而對鄰近居民造成滋擾。有鑑於此,油尖旺區議會轄下的食物及環境生委員會,去年曾促請政府立法規管該等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全港約有多少個住戶飼養寵物;其中分別有多少住戶飼養貓隻、狗隻及其他寵物,以及所飼養的貓隻、狗隻及其他寵物的數目為何;如有,數字為何;

(二)二○○九年至二○一二年每年及今年首季,垃圾收集站收集到多少具動物屍體,其中分別有多少具為狗隻、貓隻及其他動物;

(三)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間提供寵物遺體火化及處置服務的寵物善終服務公司、它們主要設於哪些地區及哪些類別的建築物內,以及每年它們火化多少具動物遺體;

(四)現時有多少個當局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就焚化爐發出的「指明工序」牌照(適用於裝置能力超過每小時0.5公噸的焚化爐),其中多少個是就用作焚化動物遺體的焚化爐發出的;過去五年,當局有否抽驗該等動物遺體焚化爐所釋出的氣體是否包含二噁英等有害物質;如有,結果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會否調查設於商住和工業大廈內的動物遺體焚化爐的運作有否造成空氣污染;

(五)過去五年,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涉及寵物善終服務公司的投訴、投訴的主要內容及被投訴的公司的主要所在地區為何,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違反消防安全、環境
生、空氣污染或土地用途的相關法例;

(六)政府現時就人類骨灰提供的海上或紀念公園撒灰服務,是否包括為寵物骨灰提供撒灰服務;若否,會否考慮加設這項服務;

(七)有否研究海外地區規管寵物遺體處置和火化的法例及方式;如有,有關的火化工序是否附設於火化人類遺體的處所,以及詳情為何;如否,政府會否考慮進行這項研究;及

(八)鑑於有市民指出,香港現時對寵物遺體火化服務的需求有上升的趨勢,而有關的火化工序對人口稠密的社區造成滋擾,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就寵物火化服務進行立法,藉發牌制度規管該等工序;會否在規劃土地用途時,揀選適合的地方以提供公眾的寵物火化服務,以減少寵物遺體火化服務對居民造成的滋擾和健康問題?

答覆:

主席:

  現時,各有關政府部門可根據其權限,巡查寵物火化及善終服務處所,確定該等處所有否違反相關法例及規定,包括《公眾
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消防條例》(第95章)、《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和土地契約等。

  食物環境
生署(食環署)如收到涉及寵物火葬服務處所的生滋擾的投訴,會派員到有關處所視察,並在有需要時援引《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採取執法行動。如收到有關在火化寵物屍體時排放黑煙或產生臭味的投訴,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會進行視察,並在有需要時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採取執法行動。消防處會就《消防條例》(第95章)和《危險品條例》(第295章)進行巡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至於涉及違反地契條款並證明屬實的投訴,地政總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我現就議員提出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統計處於二○一○年十至十二月期間進行有關住戶飼養貓狗的主題性統計調查,全港約有249 400個住戶有飼養貓或狗,佔所有住戶的10.6%。當中飼養貓及狗的住戶百分比分別為4.1%(共97 100戶)及7.1%(共166 500戶)。

  在該166 500個飼養狗隻的住戶中,72.8%飼養一隻狗,17.5%飼養兩隻狗,其餘9.8%住戶飼養三隻狗或以上。飼養狗隻總數為247 500隻。

  至於該97 100個貓隻飼養戶,61.4%飼養一隻貓,23.4%飼養兩隻貓,其餘15.1%飼養三隻貓或以上。飼養貓隻總數為167 000隻。

  當局並沒有市民飼養其他寵物的資料。

(二)由二○○九年至二○一三年三月,食環署在各垃圾收集站合共收集了40 469具動物屍體,分項數字如下:

狗隻屍體            27 106 具
貓隻屍體            12 787 具
其他動物屍體            576 具
(包括兔子、烏、倉鼠及蛇等)

(三)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市面上大約有十多個寵物火葬服務營運商。這些營運商大部分位於工業大廈,亦有個別位於商業大廈或鄉郊地段。當局並沒有寵物火葬服務營運商每年火化動物遺骸的數目。

(四)全港共有五個焚化爐獲環保署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發出的指明工序牌照,該五個設施均不是用作焚化動物遺體之用。現時在本港用作焚化動物遺體的設施屬小型設備,處理能力均低於每小時0.5公噸,故此不屬條例規管的指明工序,亦無需檢測設施排出氣體的成分。但是該等小型設施的排放,仍需要符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要求,其排放不可以對鄰近居民造成空氣污染及滋擾。在二○○九年至二○一三年三月期間,環保署在跟進市民的污染投訴及巡查後,就該等設施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共提出五次檢控。

(五)在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三月期間,環保署、食環署、地政總署及消防處分別接獲41、21、28及10宗有關寵物火葬服務運作的投訴,主要涉及排放黑煙或產生臭味、
生滋擾、可能違反地契條款,以及懷疑涉及管有危險品。投訴對象主要在九龍灣、觀塘、葵涌及油尖旺等地區。

(六)政府提供的海上或紀念公園撒灰服務,並不包括寵物骨灰撒灰服務。我們沒有計劃加設寵物骨灰撒灰服務。

(七)根據我們搜集到的資料,海外地方一般會把處置人類遺骸的服務及處置動物遺骸的服務分開。動物遺骸會由動物主人自行處置或交由商業營運者處置。處置動物遺骸的方法可包括火化、埋葬、送往堆填區或分解作堆肥料或作其他用途。動物主人可決定以何種方式處置動物遺骸。在火化方面,在美國及加拿大,動物火化爐可能需要獲得個別州、省或市政府環境部門有關氣體排放/廢物處置的批准;而在英國,火化動物遺骸須在獲得當局批准的處所內進行。

(八)一如其他行業,寵物火葬場的營運者必須遵守各相關法例及地契條款。我們認為現行法例(包括《公眾
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消防條例》(第95章)及《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已足以規管寵物火化爐運作引起的空氣污染及公眾生問題,政府不擬另行訂立牌照制度。

  一般來說,寵物屍體不會視作醫療廢物。只要公眾採取基本的個人
生措施,經寵物屍體傳播疾病的風險是非常低的。寵物傳染病對公共生構成嚴重影響的情況並不常見。若寵物主人或相關機構把寵物屍體送交食環署處置,則必須用袋把寵物屍體妥善包裹,然後送往食環署的垃圾收集站。一如其他都市固體廢物,寵物屍體會運往堆填區安全地處置。堆填區有良好的工程設計,可以防止地下水源及其他方面的污染。我們認為這個做法從公共生角度而言是可以接受的,政府不擬提供公眾的動物火化服務。

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紀律部隊的外訪及酬酢開支

阿涂於2013年5月29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紀律部隊的外訪及酬酢開支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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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紀律部隊的外訪及酬酢開支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在本年五月十五日就本人的質詢所作答覆,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消防處、香港海關(海關)及懲教署這五個紀律部隊於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在酬酢和外訪方面的開支均錄得顯著升幅。例如,警務處的外訪開支上升64%至一千一百多萬元,海關和懲教署的外訪開支分別上升66%和64%,而入境處的酬酢開支則上升67%。就該等紀律部隊於過去五個財政年度進行的外訪、酬酢活動和送贈禮物,以及部隊人員收受禮物的詳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每個紀律部隊每年進行了多少次外訪,當中分別有多少次(i)部隊首長有參與(並列出涉及的外訪)、(ii)目的地包括內地城市(並列出該等城市和訪問的內地機構名稱),以及(iii)出現超支的情況(並列出超支的原因);依次列出開支金額最高的20次外訪的詳情,包括開支金額、日期、目的、目的地和訪問的機構名稱;

(二)每個紀律部隊每年進行了多少次酬酢活動,當中分別有多少次(i)部隊首長有出席(並列出涉及的酬酢活動)、(ii)內地/中央駐港機構有派員出席(並列出涉及的內地/中央駐港機構),以及(iii)出現超支的情況,以及超支的原因為何;依次列出開支金額最高的20次酬酢活動的詳情,包括活動名稱、開支金額、日期、場所和款待的機構名稱;

(三)每個紀律部隊每年用於購買作送贈用途的禮物(包括木盾牌、水晶擺設及文儀用品)的開支金額為何,以及該金額佔其「一般部門開支」的百分比;依次列出首十種單位價格最高的禮物的詳情,包括其類別、單位價格和數量;

(四)每個紀律部隊的人員每年收到多少份禮物(包括紀念品)、禮物的種類和處理方式,以及哪些類別的禮物可由有關人員保留和批核程序為何;依次列出首十種價值最高的禮物的詳情,包括其類別、價值和數量;及

(五)每個紀律部隊分別處理多少宗部隊人員涉嫌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或其他的政府規定、並與申領外訪津貼、作出酬酢開支、送贈禮物及收受禮物有關的個案,以及當中有多少宗調查屬實而有關的部隊人員被紀律處分?

答覆:

主席:

  為確保公務員廉潔守正和不偏不倚地執行職務,當局制訂了適用於全體公務員的規管機制。當局不時檢討有關機制,並在有需要時更新相關指引。

  《公務員事務規例》載列有關公務酬酢的原則、規例和批核程序。部門首長獲授權批核所有從部門酬酢撥款項下報銷的開支。此外,根據政府內部指引,款待賓客的午膳及晚膳的開支,一般應分別以每人350元及450元為限。我們已提醒各紀律部隊在舉辦公務酬酢活動時,應以節儉為原則。如果有充分理據,需要批准超出上限的開支,部門須根據現有機制考慮有關申請,並將有關批准的詳細理據妥為記錄。

  為確保政府人員公務外訪的申請獲得審慎處理,部門首長的公務外訪申請,須由有關的常任秘書長或局長批核。部門首長以下職級人員提出的申請,則由有關的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或不低於助理署長職級的高級人員批核。相關人員在批核這些申請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公務外訪的目的、行程長短、次數及頻密程度和參加人員的職級和數目是否適當等。

  就致送紀念品或禮物方面,現屆政府秉承廉潔奉公、簡約執政的原則,一般參加活動時不接受及致送紀念品或禮物。如因禮賓需要而交換紀念品或禮物,會因應對象的身分及活動場合購置合適的紀念品或禮物,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外訪和酬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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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律部隊人員(包括部門首長)參與外訪和酬酢活動,是基於工作和禮賓需要,而出訪或參與人員的職級和數目須因應情況作個別考慮。各紀律部隊近年加強了與內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聯絡和執法互助,以及出席國際會議與世界各地政府官員、機構和國際組織等加強交流。因應接洽地區或機構的出席官員或賓客的身分(例如其他政府的執法部門首長)、接洽的目的(例如簽訂雙邊協議)、交換意見或討論的議題(例如大型聯合執法行動),部門首長會在有需要時主持或參與有關的外訪和酬酢活動。他們出席外訪和酬酢活動,所涉支出均須符合《公務員事務規例》及其他政府規例和指引,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

  在決定酬酢場地及規模時,紀律部隊會考慮賓客的身分及招待的標準是否切合工作和禮賓需要。酬酢開支須與有關人員所執行的職務有直接關係,或以該人員的公職身分來說,屬與有關人士建立或保持聯絡的必需開支。此外,有關人員亦要留意出席酬酢活動的具體人數及訪客的行程編排,以便能安排最恰當的場地。

  有關紀律部隊在過去五年的酬酢和外訪開支上升,除了因通貨膨脹外,主要由於各部隊因應工作需要,與各界加強了溝通和交流。部門每年均會檢討有關開支預算,並有嚴格審批程序,所涉及開支會按既定程序申請和審批,並符合相關的指引,確保公帑運用得宜。各部門的情況臚列如下:

  警務處的酬酢和外訪活動開支上升的原因,除通脹因素外,近年跨境犯罪活動上升;以及牽涉新的犯罪趨勢,如網上罪行等;再加上近年一些牽涉港人或涉及港人利益的跨境個案增加,須予正視,有必要加強與內地公安及海外執法機構的聯繫。此外,港人在內地及外地的經濟活動頻繁,實在有需要進一步鞏固與有關執法單位的合作。過去兩年,香港警務處先後與澳洲、新西蘭、法國、德國、新加坡,以及柬埔寨等國家的執法機關,就打擊跨境罪行及發展警務合作事宜,簽署了「諒解備忘錄」或「意向書」等的雙邊協議。目前,香港警方正與其他國家,商討類似的合作協議,酬酢和外訪開支亦會相應增加。

  入境處官員因工作業務關係,除必須與香港各界,包括地區人士及傳媒等經常接觸外,還需要與外國政府官員、外國駐港代表、中央駐港機構和內地有關單位代表等保持聯繫。近年來,香港和海內外周邊地區的互動發展日趨密切,彼此就眾多議題,例如跨國非法移民、假結婚罪行、特區護照免簽證待遇,以及協助在外遇事港人等事宜進行商討及交換意見。因此從內地及海外到香港入境處進行訪問與交流的官員有所增加,入境處官員以公職身分接待到訪官員的活動也相應頻繁,再加上通脹因素,酬酢的支出有所上升。在外訪開支方面,由於每當港人在外遇上重大事故,如泰國局勢不穩、菲律賓人質事件、歐洲大風雪、以及日本大地震等,入境處人員均即時趕往當地提供協助,因此近年外訪開支有升有跌。

  海關在有關酬酢開支方面的增幅,除了通貨膨脹的因素外,主要由於香港海關近年加強執法工作和展開便利營商的計劃,有需要與相關方面保持密切聯繫。在外訪開支方面,主要增幅是由於香港海關須加強國際聯繫以提升執法工作成效和展開便利營商的計劃。特別針對走私毒品問題,自二○一一年中,警方破獲一宗從南美洲偷運大量可卡因到香港後,海關人員隨即往訪南美洲多個國家,商討合作打擊跨境走私可卡因,結果於二○一二年成功破獲一宗歷來最大宗走私可卡因案件。此外,香港海關於二○一一年當選為世界海關組織政策委員會成員,需到不同國家出席委員會會議。海關於二○一二年正式推行「香港認可經濟營運商」計劃,並開始與其他海關組織展開互認協議談判,為本地企業爭取更多的通關便利。

  懲教署外訪和酬酢開支上升的主要原因,除通脹因素外,主要是由於部門加強了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懲教及相關司法機構的交流及互訪,透過專業交流及經驗分享以提升部門的服務水平及運作效率。另一方面,為加強推廣社會各界接納更生人士重返社區及為他們提供有關支援,部門亦需要與僱主及職訓機構,慈善、志願、教育及地區團體以及社區人士等保持聯絡和協作,加強有關工作的進展及效果。

  消防處本地酬酢開支上升,除通脹因素外,主要原因是部門與社區團體、內地和海外有關單位和組織等,在與救火、救援、緊急救護和消防安全等有關的事宜上,加強溝通和交流。至於消防處外訪開支,過去數年有升有跌,視乎部門需要而定。

購買紀念品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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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門沒有單就購買紀念品的開支設獨立賬目,因此我們並沒有有關的統計數據。

接受紀念品或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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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局已就處理公務員以公職身分獲贈禮物制訂詳細指引。公務員因公職關係,或以公職身分出席某一場合而獲提供的利益,均視為向該員所屬的局/部門提供的利益。一般而言,公務員應盡量拒絕接受因其公職關係而獲贈送的禮物。如果基於禮儀或為免引起冒犯或造成尷尬而未能婉拒或即時退還禮物,有關人員須向所屬部門申報,由部門首長決定合適的處理方法。這個程序適用於所有政府部門。批核當局在決定如何處理公務員以公職身分獲贈的禮物時,會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禮物的性質和價值;接受禮物會否引致任何實際、潛在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會否使有關人員、所屬部門或政府欠下饋贈者的人情等。

  大部分獲贈送的禮物會用作陳列用途或被轉贈其他機構(例如慈善機構)。一些價值不高的禮物/紀念品(例如筆、座日曆等),或者禮物刻上該公務員姓名或該員以嘉賓或主禮嘉賓身分出席活動時獲贈的物品(例如紀念牌匾、錦旗等),而價值不超過港幣400元,該員可保留有關禮物,而無需另行申請。但他仍需填寫相關申報表,以供存檔。除此之外,公務員必須獲得部門首長的特別許可,才可保留因公務而獲贈的禮物。假如部門首長欲保留本身以公職身分獲贈的禮物,則須向有關的常任秘書長申請。

違規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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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過去五年,各紀律部隊並沒有人員就申領公務外訪膳宿津貼、發還酬酢開支、送贈或收受禮物等事宜,涉嫌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或其他政府規定而被紀律處分。

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公務酬酢開支


阿涂於2013年5月15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前廉政專員湯顯明酬酢」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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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公務酬酢開支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前廉政專員涉嫌在任內進行外訪、酬酢活動及購買禮物時濫用公帑,而他亦涉嫌在擔任海關關長期間不當使用公帑作酬酢活動。鑑於該等報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就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消防處、香港海關以及懲教署這五個紀律部隊而言:

(一)各個紀律部隊在外訪、酬酢及禮物開支方面訂有甚麼規定,包括批核人員的職級、有關開支的限額、批核程序、外訪/酬酢/禮物的實際開支金額超出限額時的特別批核程序為何,以及違規的罰則;各個紀律部隊的首長是否有權批核自己有參與的外訪、酬酢活動和送贈的禮物的開支;如是,其中有否任何限制;

(二)各個紀律部隊的現任首長由上任至今,用於購買禮物以送贈其他地方的政府官員的開支詳情,並詳列送禮的日期、禮物的種類(例如禮品、食品或飲料等)、禮物的數量和價值、收受禮物的機構名稱/人士姓名,以及送禮的目的;當中有多少次的禮物價值超出限額,以及須否經過特別批核和獲批的理由為何;

(三)各個紀律部隊的現任首長由上任至今,進行酬酢活動的詳情,並詳列活動的日期、地點、開支金額、出席的紀律部隊人員和賓客名單,以及活動的目的;當中有多少次酬酢活動的開支金額超額,以及須否經過特別批核和獲批的理由為何;

(四)各個紀律部隊的現任首長由上任至今,進行外訪活動的詳情,並詳列外訪的日期、地點、開支金額(分列總開支和首長的開支)、參與外訪的紀律部隊人員人數和職級,以及外訪的目的;當中有多少次外訪的開支金額超額,以及須否經過特別批核和獲批的理由為何;及

(五)各個紀律部隊有否內部審查機制,以確保外訪、酬酢活動和禮物的開支符合有關的程序和規定;各個紀律部隊過去三年,有否發現有關的違規情況;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五)特區政府官員因應工作需要,與各界都要經常保持接觸聯繫,包括立法會議員、政黨、傳媒、諮詢組織、地區人士、中央駐港機構、內地有關單位,以及其他國家駐港的機關和國際組織等。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部門首長及經部門首長批准的公務員,可以用公費支付酬酢開支。這些開支,須與有關人員所執行的職務有直接關係,或以該人員的公職身分來說,須用以聯絡有關人士或與他們保持聯絡的必需開支。在決定酬酢地點及規模時,有關人員必須考慮賓客的身分及招待的標準是否切合有關場合。在申請發還實報實銷的酬酢開支時,有關人員需提供收據。部門首長、副首長或經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同意授權的首長級人員須親自批准所有從部門酬酢撥款項下報銷的開支,批核酬酢撥款報銷的開支最終為各管制人員的責任。酬酢開支為部門運作開支的一部分,而各政策局及部門的開支均受審計監督。

  此外,根據政府內部指引,款待賓客的午膳及晚膳的開支,一般應分別以每人350元及450元為限。公務員履行職務時,若涉及酬酢例如聚餐等,須嚴格遵守有關的開支準則和審批機制。若因實際需要而超過開支準則,亦要說明理由並經過審批。這個程序適用於所有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這五個紀律部門。

  公務員進行公務外訪,應為滿足工作需要。出訪人員的職級和數目亦因應情況作個別考慮。為確保政府人員公務外訪的申請獲得審慎處理,部門首長以下職級人員提出的申請,須由有關的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或不低於助理署長職級的高級人員親自批核。部門首長的公務外訪申請,則由有關的常任秘書長、上司或局長批核。相關人員在批核這些申請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公務外訪的目的、行程長短、次數及頻密程度和參加人員的職級和數目是否適當等。公務員公務外訪,可按《公務員事務規例》所訂明的膳宿津貼額,領取津貼;相關的津貼額適用於所有公務員。發放這項津貼,目的在給有關公務員支付適當水平的住宿和膳食費用、市內交通費用及小額的零用雜費等。至於公務員公務外訪所乘坐的機位,均須由有關部門依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及《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訂購。

  就致送紀念品方面,現屆政府秉承廉潔、簡約的原則,在參加活動時一般不接受及致送紀念品或禮物。如因禮賓需要而交換紀念品或禮物,會因應對象的身分及活動場合購置合適的紀念品或禮物,確保公帑用得其所。採購物料(包括禮物或紀念品)須符合政府《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換言之,公務員公務酬酢、外訪及致送紀念品或禮物所涉的開支,均須符合相關的指引,並按既定程序申請及審批,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任何公務員若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或其他政府規定,可被紀律處分。

(二)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五個紀律部門餽贈的紀念品類別,一般包括刻有部門名稱或標誌的木盾、水晶擺設、文儀用品等。所需支出屬於「一般部門支出」的一部分。部門沒有單就購買紀念品的開支設獨立賬目。

(三)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五個紀律部門於過去五年在酬酢活動的總開支列於附表一。部門並沒有單就個別人員酬酢的開支設獨立賬目。

(四)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五個紀律部門於過去五年在外訪活動的總開支列於附表二。外訪目的主要為參加會議或典禮、進行業務考察或交流,以及商討或簽訂協議等。部門並沒有單就個別人員外訪活動的開支設獨立賬目。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規管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的情況


阿涂於2013年4月17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規管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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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規管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的情況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修訂條例》)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其中一項新規定是:個人資料使用者在把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直銷),或提供個人資料予另一人以供用於直銷(直銷用途)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並收到回覆表示不反對資料使用者這樣做。《修訂條例》有不溯既往的安排,如果有關機構在該項規定生效前曾通知其客戶收集和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的目的、曾向他們進行直銷活動,以及他們從無拒絕該等直銷活動,則該等機構可以在該項規定生效後繼續把有關的個人資料用作直銷用途。不少銀行和電訊服務公司等機構因此在四月一日前向其現有客戶發出通知函件,表示機構會把他們的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用途,如果客戶不同意這做法,他們可通知機構行使選擇權拒絕促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不少資料當事人並不知悉他們不理會通知函件,即表示同意有關機構繼續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當局是否知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有否評估上述規定會否因此不能有效地防止該等機構的現有客戶的個人資料,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繼續用作直銷用途;

(二)是否知悉,各銀行和電訊服務公司提供的安排(包括客戶可否從該等機構的網頁下載回應表格),是否便利其客戶就上述於四月一日前收到的通知函件作出回應,拒絕把他們的個人資料用作直銷用途,或於日後提出停止該用途的要求,以及該等機構提供的回應表格的內容有否違反公署於本年一月發出的《直接促銷新指引》;若該等機構沒有提供便利的安排或其提供的回應表格的內容違反該新指引,公署會否要求該等機構作出改善;

(三)是否知悉,大部分機構是否已在其回應表格內,讓客戶分別選擇是否同意接收循不同途徑(例如郵寄、人對人直銷電話、流動電話訊息及電郵等)發出的直銷信息;

(四)是否知悉,大部分機構是否已在其回應表格內,讓客戶分別指明他們是否同意該等機構(i)把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機構的產品及服務,以及(ii)提供其個人資料予另一人以供用於直銷;若沒有提供這樣的選項,公署會否要求該等機構作出改善;

(五)是否知悉,大部分銀行是否已在其回應表格內,讓客戶分別選擇是否同意接收不同種類的產品(包括存款、按揭貸款、私人貸款、信用卡、投資、保險及強積金產品等)的直銷信息;若沒有讓客戶作出該等選擇,公署會否要求銀行作出改善;及

(六)是否知悉,公署會於何時檢討上述規定的實施情況,以保障個人資料在未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下不會被用作直銷?

答覆:

主席:

  經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下,除非有關豁免適用,資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必須告知該資料當事人:(1)他擬如此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2)擬使用的個人資料的種類;(3)擬就甚麼類別的促銷標的而使用;及(4)他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如此使用該資料。此外,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回應途徑,讓資料當事人可在無需向該資料使用者繳費的情況下,傳達同意或不反對。上述資訊須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示,如屬書面資訊,內容必須易於閱讀。

  《條例》中的豁免安排,容許機構可在下述四個條件全部符合的情況下毋須依從新規定而繼續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在二○一三年四月一日前已收集的客戶的個人資料。該四個條件是:(1)資料當事人已獲資料使用者以易於理解和(如以書面方式告知)閱讀的方式明確告知,其個人資料擬在或在直接促銷中,就該類別的促銷標的而被使用;(2)該資料使用者已如此使用該資料當事人的任何資料;(3)該資料當事人沒有要求該資料使用者停止如此使用該資料當事人的任何資料;及(4) 該資料使用者沒有就該項使用而違反於該項使用時有效的《條例》的任何條文。

  此外,不論在《條例》修訂之前或之後,資料當時人都可隨時向資料使用者提出,反對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其個人資料,而資料使用者便不得如此使用該資料,否則便需負上刑責。《條例》修訂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三年。

  就問題的各部份,答覆如下:

(一)如上文引言所述,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理應不會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在直接促銷中被使用。但無論如何,即使資料當事人從來沒有提出拒絕其個人資料被用於直接促銷,他仍一如以往繼續享有隨時提出拒絕的權利,而資料使用者必須依從。

(二)至(六)《條例》並無就問題第(二)至第(五)部分所述的回應表格模式作出硬性規定,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已分別為機構及公眾人士發出「直接促銷新指引」及「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資料單張,當中建議機構向客戶就以下項目提供選擇:(1)機構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的個人資料的種類;(2)容許機構本身使用其個人資料或提供個人資料予其他人作直接促銷;及(3)可以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各種產品/設施/服務的類別。如資料使用者不提供選項,資料當時人可選擇拒絕讓機構使用其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或提供其個人資料予其他人作直接促銷。

  至於有關各機構的回應表格安排,由於新規定剛實施不久,公署正密切留意機構的做法,並根據所接獲的查詢和投訴監察有關情況。


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醫院管理局投訴機制

阿涂於2013年2月6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醫院管理局投訴機制」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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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醫院管理局投訴機制

  以下是今日(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現時每間公立醫院處理病人或其家屬所作投訴的病人聯絡主任的數目為何;

(二)過往五年,每間公立醫院接獲病人或其家屬的投訴宗數,並按投訴性質(例如醫療失誤及醫護人員態度問題)列出分項數字;

(三)鑑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服務指標訂明,醫院須於六周內(複雜的個案為三個月)就病人或其家屬所作投訴作出回覆,過往五年,每間公立醫院處理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未能達標;

(四)過往五年,每間公立醫院處理的投訴個案當中,有多少宗被裁定成立並需作出跟進;當中有多少宗的有關醫護人員被懲處,以及懲處的方式是甚麼(以表格列出);

(五)鑑於醫管局處理投訴的兩層投訴機制訂明,投訴人可就醫院對其投訴所作裁決,向醫管局轄下的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過去五年,公眾投訴委員會收到多少宗上訴;當中有多少宗被裁定成立並需要作出跟進;

(六)第(二)項提及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涉及醫療失誤並進行了調解;醫管局就當中的多少宗向有關的病人或其家屬作出賠償,以及所涉公帑數額為何;

(七)醫管局現時以何種方式宣傳第(五)項提及的上訴機制;

(八)醫管局如何處理病人或其家屬不滿公眾投訴委員會就其上訴所作裁決的個案;及

(九)鑑於病人或其家屬的投訴數字可在《公眾投訴委員會及醫院管理局總辦事處病人關係處年報》內查看,但該等報告卻沒有上載到醫管局的網站,而市民只能於旁聽醫管局大會會議時索閱該等報告,醫管局有否評估該項安排是否與醫管局所訂須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行事的守則相違背;若評估的結果為是,作出該項安排的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重視各持分者的意見,就市民的投訴,它設有一個兩層的投訴機制,第一層機制設於醫院層面,負責處理所有初次提出的投訴。若投訴人不滿醫院的投訴結果,可向第二層機制,即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為確保投訴得到公正和獨立的處理,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均非醫管局的行政人員。除了處理投訴外,該委員會還會收集和監察市民對醫管局所提出的各項意見。在二○○七至二○一一年,各項對醫管局醫院意見的分類載列於附表一。

  從表一可見,醫管局所收到的意見中,屬讚賞的佔大部分。但無論如何,醫管局對於所有類別的意見,均會認真檢視,在適當的地方作出改善,務求為市民提供更佳的服務。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謹回覆如下:

(一)現時醫管局轄下各醫院負責處理市民投訴或查詢的病人聯絡主任數目載於附表二。

(二)二○○七至二○一一年間,醫管局各醫院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和類型載於附表三。

(三)雖然醫管局涉及不少的投訴個案,當中的繁複程度不一,所需要的處理時間亦不同,但醫管局仍能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於目標回覆時間內完成處理個案。在二○○七至二○一一年間,醫管局醫院未能於目標回覆時間內,完成處理的個案數目載於附表四。

(四)醫管局投訴機制的宗旨是改善服務及為投訴人解決問題,因此在處理個案時,重點並非界定投訴是否成立。事實上,無論個案成立與否,只要於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在服務提供方面有改善空間,醫院便會作出適當的跟進。至於由公眾投訴委員會處理的上訴個案中,裁定為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數目可參閱問題(五)部分的表格。

  另外,職員的懲處問題涉及多方面的因素,醫管局會根據人力資源政策所載的規定,按所涉事項的嚴重程度,作出適當處理。醫管局並無搜集純粹因投訴而作出懲處的數據。

(五)二○○七至二○一一年間,公眾投訴委員會處理的上訴個案及當中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數目載於附表五。

  公眾投訴委員會於處理個案過程中,如發現醫院在服務提供方面或醫療制度上有改善之處,不論上訴成立與否均會向醫管局提出改善建議,而醫管局會作適當的跟進。

(六)二○○七至二○一一年間,有關醫療索償的個案、當中曾作出調解的數目及所涉的賠償額載於附表六。

(七)醫管局透過多種渠道,向市民介紹其兩層投訴處理制度,包括公眾投訴委員會的上訴機制。有關方式包括印製有關投訴機制的小冊子、把有關資料上載醫管局網站、定時與病人組織會晤、每年向醫管局大會的公開會議匯報工作情況、設立查詢熱線查詢及由醫院病人聯絡主任講解等。

(八)公眾投訴委員會是醫管局大會下的一個委員會,是醫管局處理投訴的最終權力機關。委員會就投訴個案所作的決定,代表醫管局的最終決定。若投訴人對公眾投訴委員會的上訴結果不滿,可視乎投訢的性質,考慮醫管局以外的途徑(例如醫務委員會和申訴專員公署等)申訴。

(九)除醫管局年報外,醫管局亦會把每年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刊載於「公眾投訴委員會及醫管局總辦事處病人關係處年報」。為方便公眾人士閱覽當中的內容,該年報可從醫管局網頁(www.ha.org.hk)閱覽。該年報的直接連結為:www.ha.org.hk/haho/ho/cad_bnc/HAB-P166.pdf




2013年1月25日星期五

立法會質詢:玻璃幕牆 -- 反光造成「二次光害」

阿涂於2013年1月23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玻璃幕牆 -- 反光造成「二次光害」問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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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玻璃幕牆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月收到多位市民的投訴,指多幢近年落成的樓宇的玻璃幕牆所反射的陽光,影響周邊住宅樓宇的居民的生活。例如,位於西九龍的環球貿易廣場的低層玻璃幕牆屬弧形設計,因此有凹鏡的聚焦效果,玻璃幕牆把陽光集中並反射到附近屋苑(包括維港灣、擎天半島、漾日居、凱旋門及君臨天下)的樓宇,嚴重影響居民的生活作息。該等居民在每日早上六時至七時及黃昏五時至六時需拉上窗簾或配帶太陽眼鏡,以遮擋刺眼的強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有否收到市民就建築物(包括環球貿易廣場)的玻璃幕牆反射光線造成滋擾的投訴;若有,投訴和跟進工作的詳情為何;有否成功解決問題的個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現正審批的建築物項目中,有多少幢建築物的外牆設計主要為玻璃幕牆;它們的位置在哪裡及周邊有否住宅樓宇;其中有多少幢或有多少個建築群的玻璃幕牆屬弧形設計,因而會把光線聚焦並反射到附近的建築物;當局會否要求發展商修改該等項目的建築圖則或採取補救措施,以免附近的居民日後受該等建築物的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影響; 

(三)當局有否制訂客觀的準則,用以評估建築物外牆反射光線對市民的影響;若有,準則的詳情為何;若否,會否制訂相關準則;

(四)當局有否考慮把建築物外牆可能造成反射光的光污染列為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研究範圍之一;若有,詳細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因應社會急速發展,當局會否把建築物外牆反射光線的問題納入光污染立法的研究範圍;若會,諮詢和立法的進度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建築物條例》(《條例》)旨在規管位於私人土地的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及建造,並為此訂定結構和消防安全及生等方面的建築標準。屋宇署按照《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對建築物及相關工程進行規管。根據《條例》的規定,除非屬於可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指定小型工程或獲豁免審批的工程外,任何人士如有意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委聘認可人士,並於有需要時,聘請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擬備及提交圖則,供屋宇署審批。此外,有關人士亦須聘請註冊承建商按照經批准的圖則進行有關的建築工程。在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後,認可人士須事先取得屋宇署的書面同意,才可展開工程。

  有關玻璃幕牆的用料、設計和建造受《建築物(建造)規例》(《規例》)所規管。其中《規例》規定,玻璃幕牆須安全地承受組合恆載、外加荷載及風荷載,並以不可燃物料建造,但《規例》並不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收到由環境保護署轉介,有關環球貿易廣場玻璃幕牆反射光線到附近樓宇的舉報。屋宇署及後聯同環境保護署及舉報人作實地視察。根據屋宇署人員的視察,並無發現上址的玻璃幕牆有不穩妥的情況,而該玻璃幕牆的設計及建造亦已按照《條例》的規定所進行。至於玻璃幕牆反射光線問題,正如上文所述,由於現行《條例》並沒有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因此屋宇署並不能夠根據《條例》處理有關舉報。屋宇署已致函舉報人解釋上述情況。然而,因應有關屋苑居民的關注,屋宇署已向當時負責環球貿易廣場項目的認可人士轉達居民希望其考慮採取適當的緩解措施,以減低反射光線的影響的意見。此外,環境保護署亦已向舉報人解釋,玻璃幕牆反射光線並不屬現行環保法例的監管範圍。

  另外,屋宇署及環境保護署並沒有有關建築物玻璃幕牆反射光線造成滋擾的投訴的統計資料。

(二)屋宇署現正審批約70個發展項目的建築圖則,該署並沒有有關這些發展項目的外牆設計的統計資料。

  屋宇署乃根據《條例》審批建築圖則。如圖則符合《條例》下有關的規定,則屋宇署必須批准圖則。由於現行《條例》並沒有包括對玻璃幕牆反射光線的規管,因此建築物反射光線並非署方審批圖則時的考慮因素。

(三)及(五)現行《條例》並沒有包括對建築物反射光線的規管,而另一方面,環境局現時就光污染的工作旨在回應戶外燈光裝置所帶來的能源浪費及光滋擾問題。當局會了解其他國家及地區在處理建築物反射光線問題方面的做法及經驗。

(四)環境局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旨在針對大型工程項目。該條例訂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包括填海、興建鐵路及機場等)都是具規模的發展項目,對環境有可能造成重要及長遠不良影響,必須透過法定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詳細評估這些大型工程項目造成的影響能否符合法定標準,以及緩減對環境影響所需要的措施。因此,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需要相當的時間和資源。該條例現時並不包括個別建築物。有鑑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目的,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來處理個別建築物產生的污染問題並不合適。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1/23/P2013012304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