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公務酬酢開支


阿涂於2013年5月15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前廉政專員湯顯明酬酢」問題,詳情如下: 

==============================================


立法會十六題:公務酬酢開支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前廉政專員涉嫌在任內進行外訪、酬酢活動及購買禮物時濫用公帑,而他亦涉嫌在擔任海關關長期間不當使用公帑作酬酢活動。鑑於該等報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就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消防處、香港海關以及懲教署這五個紀律部隊而言:

(一)各個紀律部隊在外訪、酬酢及禮物開支方面訂有甚麼規定,包括批核人員的職級、有關開支的限額、批核程序、外訪/酬酢/禮物的實際開支金額超出限額時的特別批核程序為何,以及違規的罰則;各個紀律部隊的首長是否有權批核自己有參與的外訪、酬酢活動和送贈的禮物的開支;如是,其中有否任何限制;

(二)各個紀律部隊的現任首長由上任至今,用於購買禮物以送贈其他地方的政府官員的開支詳情,並詳列送禮的日期、禮物的種類(例如禮品、食品或飲料等)、禮物的數量和價值、收受禮物的機構名稱/人士姓名,以及送禮的目的;當中有多少次的禮物價值超出限額,以及須否經過特別批核和獲批的理由為何;

(三)各個紀律部隊的現任首長由上任至今,進行酬酢活動的詳情,並詳列活動的日期、地點、開支金額、出席的紀律部隊人員和賓客名單,以及活動的目的;當中有多少次酬酢活動的開支金額超額,以及須否經過特別批核和獲批的理由為何;

(四)各個紀律部隊的現任首長由上任至今,進行外訪活動的詳情,並詳列外訪的日期、地點、開支金額(分列總開支和首長的開支)、參與外訪的紀律部隊人員人數和職級,以及外訪的目的;當中有多少次外訪的開支金額超額,以及須否經過特別批核和獲批的理由為何;及

(五)各個紀律部隊有否內部審查機制,以確保外訪、酬酢活動和禮物的開支符合有關的程序和規定;各個紀律部隊過去三年,有否發現有關的違規情況;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五)特區政府官員因應工作需要,與各界都要經常保持接觸聯繫,包括立法會議員、政黨、傳媒、諮詢組織、地區人士、中央駐港機構、內地有關單位,以及其他國家駐港的機關和國際組織等。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部門首長及經部門首長批准的公務員,可以用公費支付酬酢開支。這些開支,須與有關人員所執行的職務有直接關係,或以該人員的公職身分來說,須用以聯絡有關人士或與他們保持聯絡的必需開支。在決定酬酢地點及規模時,有關人員必須考慮賓客的身分及招待的標準是否切合有關場合。在申請發還實報實銷的酬酢開支時,有關人員需提供收據。部門首長、副首長或經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同意授權的首長級人員須親自批准所有從部門酬酢撥款項下報銷的開支,批核酬酢撥款報銷的開支最終為各管制人員的責任。酬酢開支為部門運作開支的一部分,而各政策局及部門的開支均受審計監督。

  此外,根據政府內部指引,款待賓客的午膳及晚膳的開支,一般應分別以每人350元及450元為限。公務員履行職務時,若涉及酬酢例如聚餐等,須嚴格遵守有關的開支準則和審批機制。若因實際需要而超過開支準則,亦要說明理由並經過審批。這個程序適用於所有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這五個紀律部門。

  公務員進行公務外訪,應為滿足工作需要。出訪人員的職級和數目亦因應情況作個別考慮。為確保政府人員公務外訪的申請獲得審慎處理,部門首長以下職級人員提出的申請,須由有關的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或不低於助理署長職級的高級人員親自批核。部門首長的公務外訪申請,則由有關的常任秘書長、上司或局長批核。相關人員在批核這些申請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公務外訪的目的、行程長短、次數及頻密程度和參加人員的職級和數目是否適當等。公務員公務外訪,可按《公務員事務規例》所訂明的膳宿津貼額,領取津貼;相關的津貼額適用於所有公務員。發放這項津貼,目的在給有關公務員支付適當水平的住宿和膳食費用、市內交通費用及小額的零用雜費等。至於公務員公務外訪所乘坐的機位,均須由有關部門依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及《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訂購。

  就致送紀念品方面,現屆政府秉承廉潔、簡約的原則,在參加活動時一般不接受及致送紀念品或禮物。如因禮賓需要而交換紀念品或禮物,會因應對象的身分及活動場合購置合適的紀念品或禮物,確保公帑用得其所。採購物料(包括禮物或紀念品)須符合政府《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換言之,公務員公務酬酢、外訪及致送紀念品或禮物所涉的開支,均須符合相關的指引,並按既定程序申請及審批,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任何公務員若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或其他政府規定,可被紀律處分。

(二)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五個紀律部門餽贈的紀念品類別,一般包括刻有部門名稱或標誌的木盾、水晶擺設、文儀用品等。所需支出屬於「一般部門支出」的一部分。部門沒有單就購買紀念品的開支設獨立賬目。

(三)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五個紀律部門於過去五年在酬酢活動的總開支列於附表一。部門並沒有單就個別人員酬酢的開支設獨立賬目。

(四)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五個紀律部門於過去五年在外訪活動的總開支列於附表二。外訪目的主要為參加會議或典禮、進行業務考察或交流,以及商討或簽訂協議等。部門並沒有單就個別人員外訪活動的開支設獨立賬目。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規管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的情況


阿涂於2013年4月17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規管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問題,詳情如下: 

=================================================================

立法會十四題:規管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的情況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修訂條例》)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其中一項新規定是:個人資料使用者在把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直銷),或提供個人資料予另一人以供用於直銷(直銷用途)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並收到回覆表示不反對資料使用者這樣做。《修訂條例》有不溯既往的安排,如果有關機構在該項規定生效前曾通知其客戶收集和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的目的、曾向他們進行直銷活動,以及他們從無拒絕該等直銷活動,則該等機構可以在該項規定生效後繼續把有關的個人資料用作直銷用途。不少銀行和電訊服務公司等機構因此在四月一日前向其現有客戶發出通知函件,表示機構會把他們的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用途,如果客戶不同意這做法,他們可通知機構行使選擇權拒絕促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不少資料當事人並不知悉他們不理會通知函件,即表示同意有關機構繼續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當局是否知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有否評估上述規定會否因此不能有效地防止該等機構的現有客戶的個人資料,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繼續用作直銷用途;

(二)是否知悉,各銀行和電訊服務公司提供的安排(包括客戶可否從該等機構的網頁下載回應表格),是否便利其客戶就上述於四月一日前收到的通知函件作出回應,拒絕把他們的個人資料用作直銷用途,或於日後提出停止該用途的要求,以及該等機構提供的回應表格的內容有否違反公署於本年一月發出的《直接促銷新指引》;若該等機構沒有提供便利的安排或其提供的回應表格的內容違反該新指引,公署會否要求該等機構作出改善;

(三)是否知悉,大部分機構是否已在其回應表格內,讓客戶分別選擇是否同意接收循不同途徑(例如郵寄、人對人直銷電話、流動電話訊息及電郵等)發出的直銷信息;

(四)是否知悉,大部分機構是否已在其回應表格內,讓客戶分別指明他們是否同意該等機構(i)把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機構的產品及服務,以及(ii)提供其個人資料予另一人以供用於直銷;若沒有提供這樣的選項,公署會否要求該等機構作出改善;

(五)是否知悉,大部分銀行是否已在其回應表格內,讓客戶分別選擇是否同意接收不同種類的產品(包括存款、按揭貸款、私人貸款、信用卡、投資、保險及強積金產品等)的直銷信息;若沒有讓客戶作出該等選擇,公署會否要求銀行作出改善;及

(六)是否知悉,公署會於何時檢討上述規定的實施情況,以保障個人資料在未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下不會被用作直銷?

答覆:

主席:

  經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下,除非有關豁免適用,資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必須告知該資料當事人:(1)他擬如此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2)擬使用的個人資料的種類;(3)擬就甚麼類別的促銷標的而使用;及(4)他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如此使用該資料。此外,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回應途徑,讓資料當事人可在無需向該資料使用者繳費的情況下,傳達同意或不反對。上述資訊須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示,如屬書面資訊,內容必須易於閱讀。

  《條例》中的豁免安排,容許機構可在下述四個條件全部符合的情況下毋須依從新規定而繼續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在二○一三年四月一日前已收集的客戶的個人資料。該四個條件是:(1)資料當事人已獲資料使用者以易於理解和(如以書面方式告知)閱讀的方式明確告知,其個人資料擬在或在直接促銷中,就該類別的促銷標的而被使用;(2)該資料使用者已如此使用該資料當事人的任何資料;(3)該資料當事人沒有要求該資料使用者停止如此使用該資料當事人的任何資料;及(4) 該資料使用者沒有就該項使用而違反於該項使用時有效的《條例》的任何條文。

  此外,不論在《條例》修訂之前或之後,資料當時人都可隨時向資料使用者提出,反對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其個人資料,而資料使用者便不得如此使用該資料,否則便需負上刑責。《條例》修訂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三年。

  就問題的各部份,答覆如下:

(一)如上文引言所述,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理應不會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在直接促銷中被使用。但無論如何,即使資料當事人從來沒有提出拒絕其個人資料被用於直接促銷,他仍一如以往繼續享有隨時提出拒絕的權利,而資料使用者必須依從。

(二)至(六)《條例》並無就問題第(二)至第(五)部分所述的回應表格模式作出硬性規定,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已分別為機構及公眾人士發出「直接促銷新指引」及「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資料單張,當中建議機構向客戶就以下項目提供選擇:(1)機構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的個人資料的種類;(2)容許機構本身使用其個人資料或提供個人資料予其他人作直接促銷;及(3)可以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各種產品/設施/服務的類別。如資料使用者不提供選項,資料當時人可選擇拒絕讓機構使用其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或提供其個人資料予其他人作直接促銷。

  至於有關各機構的回應表格安排,由於新規定剛實施不久,公署正密切留意機構的做法,並根據所接獲的查詢和投訴監察有關情況。


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立法會質詢:醫院管理局投訴機制

阿涂於2013年2月6日會議上向政府質詢有關「醫院管理局投訴機制」問題,詳情如下: 
=================================================================

立法會十九題:醫院管理局投訴機制

  以下是今日(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現時每間公立醫院處理病人或其家屬所作投訴的病人聯絡主任的數目為何;

(二)過往五年,每間公立醫院接獲病人或其家屬的投訴宗數,並按投訴性質(例如醫療失誤及醫護人員態度問題)列出分項數字;

(三)鑑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服務指標訂明,醫院須於六周內(複雜的個案為三個月)就病人或其家屬所作投訴作出回覆,過往五年,每間公立醫院處理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未能達標;

(四)過往五年,每間公立醫院處理的投訴個案當中,有多少宗被裁定成立並需作出跟進;當中有多少宗的有關醫護人員被懲處,以及懲處的方式是甚麼(以表格列出);

(五)鑑於醫管局處理投訴的兩層投訴機制訂明,投訴人可就醫院對其投訴所作裁決,向醫管局轄下的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過去五年,公眾投訴委員會收到多少宗上訴;當中有多少宗被裁定成立並需要作出跟進;

(六)第(二)項提及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涉及醫療失誤並進行了調解;醫管局就當中的多少宗向有關的病人或其家屬作出賠償,以及所涉公帑數額為何;

(七)醫管局現時以何種方式宣傳第(五)項提及的上訴機制;

(八)醫管局如何處理病人或其家屬不滿公眾投訴委員會就其上訴所作裁決的個案;及

(九)鑑於病人或其家屬的投訴數字可在《公眾投訴委員會及醫院管理局總辦事處病人關係處年報》內查看,但該等報告卻沒有上載到醫管局的網站,而市民只能於旁聽醫管局大會會議時索閱該等報告,醫管局有否評估該項安排是否與醫管局所訂須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行事的守則相違背;若評估的結果為是,作出該項安排的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重視各持分者的意見,就市民的投訴,它設有一個兩層的投訴機制,第一層機制設於醫院層面,負責處理所有初次提出的投訴。若投訴人不滿醫院的投訴結果,可向第二層機制,即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為確保投訴得到公正和獨立的處理,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均非醫管局的行政人員。除了處理投訴外,該委員會還會收集和監察市民對醫管局所提出的各項意見。在二○○七至二○一一年,各項對醫管局醫院意見的分類載列於附表一。

  從表一可見,醫管局所收到的意見中,屬讚賞的佔大部分。但無論如何,醫管局對於所有類別的意見,均會認真檢視,在適當的地方作出改善,務求為市民提供更佳的服務。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謹回覆如下:

(一)現時醫管局轄下各醫院負責處理市民投訴或查詢的病人聯絡主任數目載於附表二。

(二)二○○七至二○一一年間,醫管局各醫院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和類型載於附表三。

(三)雖然醫管局涉及不少的投訴個案,當中的繁複程度不一,所需要的處理時間亦不同,但醫管局仍能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於目標回覆時間內完成處理個案。在二○○七至二○一一年間,醫管局醫院未能於目標回覆時間內,完成處理的個案數目載於附表四。

(四)醫管局投訴機制的宗旨是改善服務及為投訴人解決問題,因此在處理個案時,重點並非界定投訴是否成立。事實上,無論個案成立與否,只要於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在服務提供方面有改善空間,醫院便會作出適當的跟進。至於由公眾投訴委員會處理的上訴個案中,裁定為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數目可參閱問題(五)部分的表格。

  另外,職員的懲處問題涉及多方面的因素,醫管局會根據人力資源政策所載的規定,按所涉事項的嚴重程度,作出適當處理。醫管局並無搜集純粹因投訴而作出懲處的數據。

(五)二○○七至二○一一年間,公眾投訴委員會處理的上訴個案及當中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數目載於附表五。

  公眾投訴委員會於處理個案過程中,如發現醫院在服務提供方面或醫療制度上有改善之處,不論上訴成立與否均會向醫管局提出改善建議,而醫管局會作適當的跟進。

(六)二○○七至二○一一年間,有關醫療索償的個案、當中曾作出調解的數目及所涉的賠償額載於附表六。

(七)醫管局透過多種渠道,向市民介紹其兩層投訴處理制度,包括公眾投訴委員會的上訴機制。有關方式包括印製有關投訴機制的小冊子、把有關資料上載醫管局網站、定時與病人組織會晤、每年向醫管局大會的公開會議匯報工作情況、設立查詢熱線查詢及由醫院病人聯絡主任講解等。

(八)公眾投訴委員會是醫管局大會下的一個委員會,是醫管局處理投訴的最終權力機關。委員會就投訴個案所作的決定,代表醫管局的最終決定。若投訴人對公眾投訴委員會的上訴結果不滿,可視乎投訢的性質,考慮醫管局以外的途徑(例如醫務委員會和申訴專員公署等)申訴。

(九)除醫管局年報外,醫管局亦會把每年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刊載於「公眾投訴委員會及醫管局總辦事處病人關係處年報」。為方便公眾人士閱覽當中的內容,該年報可從醫管局網頁(www.ha.org.hk)閱覽。該年報的直接連結為:www.ha.org.hk/haho/ho/cad_bnc/HAB-P166.pdf